原标题: 遗产继承“取证难”破局(主题)
广州探索不动产继承“承诺”代替“证明” 律师建议最好方式仍是立遗嘱(副题)
“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多岁了,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证明才行?”近日,因找不到证明姥姥不在世的“证据”,一位六旬老人李艳始终无法继承其母亲的房产,引发了网络热议。
(资料图)
类似李艳的情况在全国并不罕见。在逝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按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这意味着,继承人往往需要提供多个相关亲属去世的证明才能获得遗产。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正在探索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用以解决不动产继承中的“取证难”;一些专业律师也在社区中开展普法讲座,推广遗嘱订立以减少各类继承、监护、取证的难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多位遗嘱继承方面的律师,他们向记者分享了一些个案以及社区普法推广的情况。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威
1、查不到婆婆信息 继承陷入僵局
来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吴英律师告诉记者,若干年前,L女士的丈夫亡故,并未留下遗嘱,L女士希望继承丈夫的遗产,便委托吴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则要求将丈夫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追加进来,包括丈夫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但L女士是丈夫的第二任妻子,和丈夫的年龄相差较大,她从未见过丈夫的父母,也没回丈夫老家。在接受委托后,吴英前往查询L女士丈夫的档案,在派出所只调到他和前妻的档案,能证明其和前妻育有1子,但其父母的情况完全查不到;后来,吴英又来到南方人才市场查询L女士丈夫的人事档案,档案虽然存在,但年代久远,他们只查询到L女士的公公已经去世以及婆婆的名字,但并没有查到婆婆的身份证号、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档案中,委托人的丈夫只写了父母的籍贯,但老家的具体地址我们无从得知,法官要求我们想尽办法去调查取证,看能不能够找到他母亲的一些证明资料,但根本无从查起。由于继承人找不全,也没有遗嘱,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没法进行,只能僵在那里。”吴英告诉记者。
2、债权纠纷引出继承难题
“最近有一个跟继承有关的债务纠纷案件,目前连案都立不上。”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广东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秘书长范春燕介绍,M女士的丈夫在60多岁时去世了,他之前是做生意的,有两个债务人欠了他几百万元。丈夫去世后,M女士就去找了这两个债务人,对方签署了书面的还款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始终还不上钱,M女士无奈前往法院起诉。原本以为是“铁板钉钉”的事,法院却要求M女士把其丈夫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叫到场,追加为这个案件的共同原告才可以立案。
范春燕表示:“对于该案,我们律师跟立案法官辩解,当事人主张的是夫妻共同债权而并非遗产纠纷,但法院坚持要求所有继承人都要追加进来,若被继承人父母已过世,还要出具相关证明。”
范春燕告诉记者,M女士的丈夫是香港人,她和公婆多年来也不在一起住。范春燕委托香港的律师去查,同样查不到她公婆的信息,“当事人跟法庭说,按丈夫父母的年龄算,应该早就过世了,可否向法庭写一个承诺函,假如过后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出现,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法院回复没有这样的规则。”
3、家庭成员出国无音讯难取证
蔡盛长期从事继承与监护领域的工作,2015年起他曾担任某全国性遗嘱库的管委会副主任,专注为老年人提供遗嘱专项服务。目前,他成立了广东首家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并担任理事长,定期在越秀、海珠、荔湾的多个社区宣讲遗嘱、继承、监护等相关法律知识。而他遇到的一类比较棘手的“取证难”,常发生在有成员出国的家庭中。
若干年前,一位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老人生前育有一女一子,其中弟弟去马来西亚已经30多年,音讯全无,生死不明;他在国内的姐姐认为,弟弟若活着年龄已很大,且30多年来从没和国内家人联系,因此她判断弟弟大概率已不在人世,她主张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蔡盛告诉记者,该个案中,这位姐姐最终采用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方式办理了房产继承。“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蔡盛还介绍:“之前一个独居老人来找我,她的丈夫已去世,留下一对子女,弟弟在广州,姐姐则远嫁国外,老人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出,找不到相关证明文件,但办理遗嘱时这个关系是要证明的,幸好这位老人找到之前老伴去世时留下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才避免了相应的麻烦。因此建议有家属出国的情况,亲属关系证明应尽早开具并妥善保管。”
4、3位继承人难觅 房产“晾”了近20年
“从我还没做律师时他们就在找,到现在仍有3位继承人找不到。”范春燕告诉记者,市民S女士的公公婆婆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很大的房子,大约200平方米,但因为继承人众多,S女士和丈夫已经找了近20年,仍然没有找齐继承人,因此房子没办法出售。
范春燕表示,在继承案件中,尤其是这种被继承人年纪较大,也没有立遗嘱,再加上兄弟姐妹比较多的情况,很多遗产继承都会陷入“找不到人、也没法证明关系”的困局中。“我们接触到很多老百姓的案件,确实是进行不了,一些老房子的产权特别不清晰。因此建议最好还是早点立遗嘱,这是免去过后要做一堆证明的最好方式。”
范春燕还建议:“尽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该规定在现实应用中的法律适用还不够明确。希望法律实务界能对该制度有更多的探讨和落地的细则,例如对于继承人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找齐的案件中,能否在现有的继承人当中推选一个来做遗产管理人,让遗产管理人按照遗产份额先给到能找到的继承人,把继承事宜能先处理的部分处理了,而不是一味要求提供各种证明。”
广州开展探索:“承诺”代替“证明” 避免继承人“取证难”
继承“取证难”目前已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记者了解到,广州作为试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正明确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9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开始公示,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登记: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者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二)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谈到《修订稿》,蔡盛表示,不动产继承实务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继承人提供证明材料,比如被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由于地域、迁徙、亲属关系等因素影响,要获得相关材料并非易事,而当前述材料难以获得或无法获得时,继承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修订稿》若出台实施,不仅解决了继承人“取证难”的问题,减少了不必要与客观无法完成的证明责任,客观上也减轻了司法资源的负担。
吴英则认为,《修订稿》确实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的表述相对主观,在实操中难以认定;范春燕也表示,《修订稿》应该把违反诚信所面临的处罚成本定高一点。“比如继承人承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并获得了房产的过户,但如果后期有其他继承人跳了出来,且法院判断之前的承诺者属于故意隐瞒,那么就应让不诚信者失去继承权,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普法推广:指引社区老人立遗嘱 心智障碍等特殊家庭关注房产分配
今年春节后,蔡盛先后去到市内多个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关于监护与遗嘱继承的普法讲座,希望以此让街坊们认识到提前安排监护与遗嘱的重要性。
蔡盛表示,讲座除了老年人比较关注,不少心智障碍者的父母听后也茅塞顿开。“民法典对遗嘱的功能进行了多元化拓展。第一是用遗嘱设置居住权;第二是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是遗嘱信托;第四是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其中,用遗嘱设置居住权对心智障碍者家庭就很有作用。比如某一家有一个心智障碍的子女和一个正常的子女。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居住权规定,在房产分配时,家长就会难以取舍,感觉怎么分都不太对;现在我们就会向家长建议,可以将不动产所有权留给心智正常的孩子,同时规定心智障碍的孩子有该不动产的居住权,未来等心智障碍的孩子过世后,所有权人就可以处置这个房子了。”
在做普法推广过程中,蔡盛也会向人们介绍民法典规定的6类有效遗嘱的正确格式,“很多老人会觉得做公证遗嘱要收费,倾向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自己亲笔书写,并且要签名、写上年月日。现实中,有不少老人会在日记里写一些类似财产分配的安排,但这种‘安排’不属于遗嘱,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愿望的表达。更重要的是,遗嘱写好后放在哪里保管以及如何最大限度保证执行,是目前很多人忽略的问题。”
而从去年底以来,来找范春燕做遗嘱咨询的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不少人在过去几年意识到了生命无常,而遗产继承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我觉得,立遗嘱无论是对于社会的稳定还是对于家庭的和睦都是有帮助的。”